6-(36)-74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7-18   浏览次数:3439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规范本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新生入学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生请病假不得超过30天,事假不得超过15天。请假期满仍有正当理由不能入学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未请假、请假未批准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在初步审查中,发现新生患有疾病,需要住院或者在家休养的,不予办理入学手续,可由新生本人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新生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信息是否准确等。

第五条  新生因身体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7个工作日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复查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学校相关复查办法执行。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注册后方可获得在校学习的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凡不予注册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所参加考试的成绩不予认可。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及注册者,须在报到、注册期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到所在学院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经所在学院批准,方可延期报到、注册;暂缓注册期为20个工作日。暂缓注册期间内学生各教学环节以自主学习为主。学生未在暂缓注册时间内完成注册,逾期两周,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可予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由课程教学大纲规定,考核不合格课程进行补考或重修,具体按学校成绩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具体评定方法按学校体育成绩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为准,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按学校升降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根据学校辅修及双学位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可以根据校际联合培养协议交流到其他学校学习;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实施办法按学校创新创业及社会实践学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学生成绩管理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根据学校成绩管理相关规定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考勤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具有诚信意识,学校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按学校相关规定作出限制。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学生转专业按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坚持转专业工作标准和程序的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

学生转专业具体按学校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上报湖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条  学生转入本校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学校同意,由本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可以转入。

学生申请由本校转出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初审,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出。

跨省转学学生由学校报湖北省教育厅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按学校转学规定执行。学校及时公示转学情况,并对学生转入本校的,在转学完成3个月内,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转学具体按学校转学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本科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专科生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教学周数二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内经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教学时数二分之一以上者;

(三)学生自费出国留学(非学校海外联合培养项目)的,须办理休学手续;

(三)因自主创业或其他原因,本人申请,经学校认定可以休学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应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备案后办理离校手续。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由所在学院通知本人办理休学手续。休学年限一般以1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学生学习期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四条  休学创业的学生,经学校学生创业工作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其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二十五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六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能参加正常学习,要求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4周内(病休及确有特殊原因的,不受该时间限制)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提供有关证明,经学院、相关部门审查通过,报教务处备案后离校。休学或保留学籍自所在学院在学籍异动审批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自休学或保留学籍生效之日起1周内必须离校。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得留校学习、参加考试。擅自参加考试的,其成绩无效;

(三)学期中途休学或保留学籍的,需由学生本人申请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课手续,否则所选课程成绩记为缺考

(四)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奖、贷学金、行业奖学金等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五)因病休学的学生回家疗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及湖北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休学期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持学校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能复学。因伤、病未康复不能按时复学的,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休学期限内申请续休;

(二)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7个工作日,应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查同意,教务处备案,方可办理复学或续休手续;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复学申请,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退学。

(四)复学学生如所学专业不连续招生,经批准可转入相近的专业学习;

(五)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应于退役后2年内(以退伍证日期为准),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并提供有关证明,经学院审查同意,教务处备案,方可办理复学手续。逾期未提出复学申请的,视为放弃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参加与本校有校际间协议学校(含海外联合培养项目合作院校)联合培养项目保留学籍的学生,保留学籍期满,应按有关规定或者协议,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经学院审查同意,教务处备案,方可办理复学手续。逾期未提出复学申请的,视为放弃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间,除应征入伍学生报考军校外,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学院审查退学条件和有关证明,认为可以退学的,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学生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离校手续,退学自教务处出具退学证明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应予退学而学生本人拒不主动申请退学的,学校应对其作退学处理,但在对学生作退学处理前,学生所在学院应当书面告知学生拟作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有权进行书面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做好书面记录。因特殊情况告知书无法送达本人的,通过学校网站公告送达。公告期为7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学生在接到拟退学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五条  对确定拟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附相关材料,起草退学文件并签署意见,送学工部及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被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办理完毕离校手续,由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三)退学的学生,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四)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依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对于退学学生,学校于该生退学之日起3个月内在学信网注销其学籍。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具体办法按学校升降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2年内,学生可以申请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颁发毕业证书。结业半年内,达到毕业条件,同时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补授学位;毕业但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在毕业后半年内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补授学位。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未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不再接受毕业及学位授予申请。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向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请协助核查。审查通过后,对学生信息进行修改。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或双学位授予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或双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需通过公开发行报纸,刊登证书遗失启事。在申请办理证明书时,需提交个人申请,证书遗失启事或损坏证书原件方能办理;同时还需提供申请人近期2寸蓝底登记照电子版及纸质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院教〔20108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一七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