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
(2019年第一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管理工作,明确印章使用权限,规范印章使用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印章有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章。对本基金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有序性、严肃性和安全性原则。
第二章 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 基金会印章由理事长委托秘书长派专人管理;印章管理人员因故不能坚持岗位时,基金会秘书长指定人员代管,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信笺、空白表格、空白纸等无具体内容的凭证或纸张上加盖印章。
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印章使用应在学校办公室内,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不得将印章携带出学校办公室以外使用。
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核对用印凭证,如无主管部门负责人或校领导签字,不能使用印章。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印章管理人员要对用印留存的材料定期进行编号、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章 用印审批
第八条 基金会一般事项用印由秘书长进行审批,符合本办法规定方可用印;凡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等,须经基金会秘书处统一核稿,方可请理事长进行审批,加盖基金会印章。
第九条 凡以基金会名义行文、发函,须加盖基金会印章,公文用印,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
第十条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名章及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只作为银行印鉴章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印章管理使用规定的人员,相关领导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由基金会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基金会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第十三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封存。
第十四条 基金会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