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6)-36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6-29   浏览次数:383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5月4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管好用好基金,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暂行)》,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最高决策机构是基金会理事会。基金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基金会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条 基金会委托学校财务部门代理会计工作。会计、出纳职责应明确界定,不得相互兼任。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人代表以及清算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范围包括:财务制度;体系建设;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资金运作;票据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六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基金会设立专用银行账户。基金会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基金会业务范围(项目制定用途及年度预算)执行,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银行账户。

 第八条 资金进入基金会帐户后,指定用途的捐助资金应单设项目账,并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捐赠人)与基金会(或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九条 指定用途的捐款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赠单位(捐赠人)与基金会(或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并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未指定用途的捐款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资助项目方案,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在基金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审批后基金会秘书处可先执行,但须提交下一次基金会理事会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捐赠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人员劳务费等计入设备物资账面价值,如果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相关单位,原则上由接受捐赠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基金会管理费用包括基金会办公费、工作人员的工资等费用以及为筹集捐款及捐赠物品的宣传印刷、差旅、招待、会议等业务费用,一般限制在当年总支出的10%以内据实列支。

第十三条 管理费用支出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基金会理事长委托秘书长代为审批,超过5000元须经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单项资助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单项资助额在50万元以上、以及投资活动须经基金会理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 基金会公益事业支出须达到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以上。

第四章资金运作

 第十五条 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按照合法、有效的原则,基金会通过一定的投资渠道或提供服务,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 资金增值部分列支风险金、业务费和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可视具体情况增加到有关基金项目的本金中。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章会计凭证与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一切财务收支凭证、报表,包括收据及票证由财务人员统一购买,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和印制。

第十九条 基金会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种会计凭证和档案资料妥善保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基金会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由基金会监事负责,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贯彻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基金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并坚持实行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

 第二十二条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三条 指定用途的捐款及未指定用途的捐款均由基金会监事或由监事委派代表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款使用协议,如受助人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的情况,基金会有权停止资助项目并收回资助资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理事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财务管理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财务管理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