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首次教师岗位设置实施细则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9-30   浏览次数:773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原则

(一)按需设岗与立足现实相统一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教学工作的现实需要合理设置教师岗位。首次教师岗位设置及聘用,严格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的教师岗位设置方案,尽可能使在编在岗教师按照现聘职务进入相应等级岗位。

(二)突出重点与统筹兼顾相统一原则

确保学校重点学科、湖北省教学改革与质量提高工程项目、有硕士生导师或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强的院(系)教师岗位数额,并适当上浮比例,以促进重点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一般学科教师岗位设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比例,以推进教育、教学工作整体发展。

(三)长远规划与分步到位相统一原则

按照学校长远发展规划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确定教师岗位结构及层次比例。现有教师结构比例高于省核准比例的,应竞聘上岗;现有教师结构比例尚未达到省核准比例的,应严格控制其岗位聘用数额,通过动态调整、平稳过渡,逐步到位,以保证教师队伍建设可持续发展。

(四)分类设岗与统一管理相统一原则

学校根据学科层次和现有规模设置教师岗位,以院(系)为单位计算岗位数额,按照院(系)实际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以及教师队伍现状合理调节,各院(系)按学校核定的岗位数落实。

二、岗位设置类别

教师岗位分为专任教师和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两类。其中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主要指专职学生辅导员。

三、岗位设置结构

(一)岗位设置的总量控制

首次教师岗位设置总量按在编在岗教师实际人数控制,即自2006年工改至本次设岗时经学校人事部门办理手续的教师。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准湖北第二师范学院首次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设置教师岗位572个。其中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岗位按实际学生数2001核定。

(二)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

1.教师高级岗位占教师岗位比例的30%,其中教授岗位占教师岗位的5%,副教授岗位占教师岗位的25%;讲师岗位占教师岗位的40%左右;助教岗位占教师岗位的30%左右。

2.教授岗位一般为四级岗位;副教授一至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244;讲师一至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343;助教一级与二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55

四、岗位设置分解

(一)高级岗位

1.各院(系)一般可按在编在岗教师总数的5%设置教授岗位和在编在岗教师总数的25%以内设置副教授岗位。

2.有重点学科,或有湖北省教学改革与质量提高工程项目,或有硕士生导师,或教师队伍中博士学位比例大于25%的院(系),可在8-10%以内设置教授岗位和30-35%以内设置副教授岗位。

3.副教授中的一至三级岗位,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比例结构和学校制定的相关条件,由院(系)组织申报和评审,最后报学校审定。

(二)中级、初级岗位

1.各院(系)一般可按在编在岗教师总数的40%以内设置中级岗位,按在编在岗教师总数的30%以内设置初级岗位。

2.有重点学科,或有湖北省教学改革与质量提高工程项目,或有硕士生导师,或教师队伍中博士学位比例大于25%的院(系),可按在编在岗教师总数的40-45%以内设置中级岗位,按在编在岗教师总数的25-30%以内设置助教岗位。

3.讲师一至三级岗位和助教一至二级岗位,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结构比例和学校规定的相关条件,由院(系)组织申报和评审,最后报学校审定。

五、岗位聘用条件

(一)教师岗位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尚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达到学校规定的相应条件,并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一年)取得高校教师资格。

3.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聘用期内能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4.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教师岗位的具体条件

1.教授三级岗位(推荐条件)

按照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规定,教授三级岗位实行全省总量调控。教授三级岗位任职条件除具有教授任职资格、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湖北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及以上人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湖北省高等学校某高层次人才,湖北省“某高层次人才计划”特聘教授,省级教学团队和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

2)近五年来省部级以上颁发的科技奖励(指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和社会科学成果奖等五项奖励)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近两届高等学校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二名。

3)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

4)从事技术开发或科技成果转化并产生重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人员。

5)其他业内公认的、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2.教授四级岗位

具备教授任职资格,能够胜任岗位职责,近三年认真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教师,可聘为教授四级岗位。

3.副教授一级(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具备教师基本条件和副教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副教授一级岗位(其中聘任副教授10年及以上者应满足下列条件中的1项,聘任副教授8年及以上者应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教学研究项目)1项;或主持厅级科研(或教学研究)重点项目1项。

2)聘任副教授以来,作为第一作者并以本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核心期刊发表有较高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其中文科教师不少于5篇,理科教师不少于3篇;或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检索、收录分别不少于3次、1次(仅指被SCIEIISTPSSCIA&HCI、《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国高校文科学术文摘》,下同。);或出版学术著作1部且撰写15万字及以上。

3)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教学)一等奖前10名、或二等奖前5名、或三等奖前3名,或校级科研(教学)一等奖;或指导学生在学科专业竞赛中获得国家级奖项或奖励;或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且排名第1;或获国家专利2项排名在前3

4)聘任副教授以来是湖北省教学改革与质量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的骨干成员(排名前3 名);或学校精品课程负责人;或在学校教学竞赛中获一等奖;或在学生评教中被评为4次及以上优秀。

4.副教授二级(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具备教师基本条件和副教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副教授二级岗位(其中聘任副教授8年及以上者应满足下列条件中的1项,聘任副教授 5年及以上者应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或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3),或主持厅级科研(或教学研究)项目1项,或主持学校科研重点项目1项。

2)聘任副教授以来,作为第一作者并以本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核心期刊发表有较高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其中文科教师不少于4篇,理科教师不少于2篇;或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检索、收录分别不少于2次、1次;或出版学术著作1部且撰写10万字及以上。

3)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教学)二等奖前7名,或三等奖前5名,或校级科研(教学)二等奖;或指导学生在学科专业竞赛中获得国家级奖项或奖励;或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且排序第3,或获国家专利2项。

4)聘任副教授以来是湖北省教学改革与质量提高工程项目建设骨干成员(排名前3 名);或学校精品课程建设负责人;或在学校教学竞赛中获二等及以上奖励;或在学生评教中被评为3次及以上优秀。

5.副教授三级(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具备教师基本条件和副教授任职资格,近三年认真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能够胜任岗位要求者,可聘为副教授三级岗位。

6.讲师一级(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具备教师基本条件和讲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讲师一级岗位(其中聘任讲师职务满5年及以上或聘任讲师职务满3年并具有博士学位者应满足下列条件中的1项;聘任讲师职务3年及以上者应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厅级及以上科研(教学研究)项目1项(排名前3);或主持学校科研重点项目1项。

2)聘任讲师以来,作为第一作者并以本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2篇本专业学术论文(其中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或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检索、收录共2次及以上;或合著出版学术著作(教材)一部且撰写5万字及以上。

3)获省部级科研(教学)奖励;或获厅级科研(教学)二等奖;或获校级科研(教学)二等奖及以上;或指导学生在学科专业竞赛中获得省级奖项或奖励;或获国家发明专利;或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1项(排名第1)。

4)聘任讲师以来是湖北省教学改革与质量提高工程项目建设成员;或学校精品课程建设骨干成员(排名前3 名);或在学校教学竞赛中获奖励;或在学生评教中被评为2次及以上优秀。

7.讲师二级(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具备教师基本条件和讲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讲师二级岗位(其中聘任讲师职务满4年或聘任讲师职务满2年并具有博士学位者满足下列条件中的1项,聘任讲师职务2年及以上者应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厅级及以上科研(教学研究)项目1项;或主持学校科研项目1项。

2)聘任讲师以来,作为第一作者并以本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2篇及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检索共2次;或合著出版学术著作(教材)一部且撰写3万字及以上。

3)获厅级科研(教学)三等奖;或获校级科研(教学)二等奖;或指导学生在学科专业竞赛中获得省级奖项或奖励;或获国家发明专利;或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4)聘任讲师以来是省湖北省教学改革与质量提高工程项目建设成员;或学校精品课程建设骨干成员(排名前3 名);或在学校教学竞赛中获奖励;或在学生评教中被评为1次及以上优秀。

8.讲师三级(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具有讲师任职资格、能够胜任岗位要求者,可聘为讲师三级岗位。

9.助教一级(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具有硕士学位、在助教岗位工作满3年者;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在助教岗位工作满2年者,可申报一级助教岗位。

10.助教二级(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具有助教任职资格、能够胜任岗位要求者,可聘为助教二级岗位。

(三)教师岗位的特殊规定

1.非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含中职教师、摄影师、设计师、工艺美术师、演员、演奏员等)在院(系)担任专任教师者,首次设岗与聘用原则上列入相应层次的起点级,对符合高一级岗位条件者,由个人申请、院(系)推荐报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组织评审。

2.非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应在过渡期内报转高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过渡期后仍未转成高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者,按相应层次的最低级岗位聘用。

3.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科研条件原则上与其他教师同等对待。音乐、美术、体育教师岗位的科研条件按照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六、岗位的聘用

(一)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岗位设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与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应配套措施,审核各院(系)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的实施方案。

2)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学校教师岗位设置与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教师岗位聘用等项工作。

3)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推荐教授三级岗位聘用人选;审核教师岗位四级至十二级岗位聘用人选。

4)指导、监督院(系)教师岗位的设置与聘用工作。

5)处理与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有关的其他工作。

2.各院(系)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原则上由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通过投票产生的教授或副教授等组成(一般为9~11人),负责本单位教师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实施办法,并报学校审核备案。

2)负责本单位教师岗位聘用的组织与实施。

3)负责教授四级及以下各级教师岗位的聘用或续聘工作;推荐教授三级岗位人选。

(二)基本程序

1.学校公布聘用岗位及其职责和任职条件。

2.符合条件的人选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3.各院(系)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审核申请人的资格及岗位工作情况。

4.各院(系)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对各级教师岗位申请人进行学术评议和综合评价。

5.各院(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确定教授三级岗位推荐人选和教授四级及以下各级教师岗位的拟聘人选,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审核。

6.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组织评审会,对教授三级岗位申报人员进行学术评价和综合评价,对教授四级及以下各级教师岗位拟聘人选进行审核。

7.岗位设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教授三级岗位上报人选,审定教授四级及以下各级教师岗位人选。

8.学校公示。学校公示通过的人员名单。

9.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校党委常委会确认聘用结果。

10.学校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三)聘用管理与考核

1.教师岗位一般三年为一聘期(即将退休人员聘用至退休之日为止),聘期届满,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院(系)组织教师岗位续聘工作。

2.学校制定教师聘期内基本职责和考核办法,使教师岗位聘用及其考核工作制度化;实行教师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加强教师聘用工作的过程管理。

3.对聘期内发生岗位变更者,及时变更合同内容;新进人员的聘用合同期包括试用期。

4.解聘、缓聘、辞聘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七、附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全体教师岗位的设置和聘用,不适用于外聘教师。

(二)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论文、著作及项目等,均限于教师从事的专业,非本专业论文、著作和项目等不列入计算范围。

(三)本细则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