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35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6-14   浏览次数:49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学研究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实施意见》(鄂办发〔2017〕50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财〔2015〕15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财〔2016〕304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独立或联合承担的国家、省、市各类财政拨付的科研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

第三条 项目经费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管理规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执行。项目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项目主管部门对经费管理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责任

第四条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财务、科研、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学院和项目负责人在经费使用与管理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学校是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科研、财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的全面支撑。有关项目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学校办公室负责相关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审查。

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审核预算调整、外协加工、科研协作经费拨付,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

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经费,审查经费决算报告,协助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结题审计。

审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按项目下达部门要求开展对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的专项审计。

纪委(监察处)负责对项目经费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研究处理。

资产管理处(招投标中心)负责对项目经费所购置和取得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重点加强对大型和批量仪器设备的购置论证、采购及使用效益评价,固定资产的验收、建账、调拨、报废及回收处理。

二级学院(处室)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二级学院(处室)负责人对本单位财政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承担监督和管理责任。二级学院(处室)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科研项目执行进度,评价科研绩效。

项目负责人是财政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组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项目负责人应注重人选的思想品德素质和业务素质考察,依法用工,规范管理;项目负责人对聘用人员的录用、管理、考核负主体责任,并按相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等;项目负责人须熟悉并掌握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的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预算编制

第五条 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自然科学类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它支出等。

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当注意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申请人应当对拟购买耗材等材料以及成果(或预期成果)等进行说明并办好材料入库手续。

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印刷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以及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科研人员据实编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项目执行期间,对于项目组签订用工合同的项目组成员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提供劳务的非本单位项目组成员按照劳务报酬计算个人所得税,计征的个人所得税由代扣代缴义务人缴纳。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相关专业咨询机构或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可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因素以及专家咨询活动内容和工作任务来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人文社会科学类直接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及知识产权事务费和其他支出。

资料费:用于购买项目研究所需要的各类工具书、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形成的费用。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印刷出版及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申报费等。

人文社会科学类直接费用中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其他支出同自然科学类。

人文社会科学类直接费用中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印刷出版及知识产权事务费单项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50%,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20%,设备费不超过直接费用30%,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二)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纳入学校财务统筹使用。对于合作承担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任务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上级主管部门对管理费提取比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没有明确比例规定,学校按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到账金额的5%提取管理费,管理费在间接经费中列支。

间接费用的核定和使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按相关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根据项目研究内容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有项目下达部门批复预算的科研项目按批复预算执行;无项目下达(来源)部门批复预算的科技项目,按照项目下达(来源)部门资金管理要求,项目组编制《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无批复预算科技项目经费预算表》,预算经科研处、财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立账管理

第七条 学校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专项管理。

第八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由科研处根据项目立项批文、项目申报预算表、项目经费到账凭证、预算追加/调整审批表协助办理科研合同审核、确认,会同财务处办理经费立项、入账和经费预算下达。每一个科研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九条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由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和预算掌握使用。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项目预算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经费。

第十条 资金结算一般采用对公转账或公务卡结算。发放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绩效支出等,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在发放时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应编制资产配置计划。未列入年度资产配置预算汇总数而急需采购的,采购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财务和科研管理部门审核,财务处按预算调整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批后,由学校招投标中心组织采购。财政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资产的购置、处置和使用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因科研工作需要,租赁土地、房屋、工具,聘请野外向导、搜集资料、调查问卷等无法取得对方正式发票的科研支出,可到税务局代开发票,劳务费支出可由项目组成员填写《湖北第二师范学院领款单》,附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收款人银行卡号、联系电话等资料,并在学校“个人收入申报系统”进行申报,通过转账方式转入相对应的个人账户中。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十三条 经费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和扩大开支范围。项目执行期内,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预算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预算调整以及增减参与单位的,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逐级向项目下达部门提出申请,项目下达部门审核评估后,按有关规定批准。

(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研处审批,财务处备案。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调减用于课题其他直接支出的,可按上述程序办理调剂审批手续;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后执行预算调整。

(三)人文社科类项目原预算未列示外拨经费、现确需增列,或原项目预算已列示外拨经费、现确需调整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详细外拨经费直接费用支出预算,报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批。

(四)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内,直接费用预算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可进行一次调整。调整实施后,项目组须在年度报告、结题报告中对预算调整情况进行报告和说明。

第十五条 需要调整项目经费的,或结转已结题项目经费余额的,按学校预算追加/调整程序办理。

第七章 经费转拨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转拨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合作申报转拨,指以学校为主要依托单位联合其他单位共同申请获得的科研项目,全部经费由项目下达部门拨至学校,再由学校按科研经费预算和合同约定,将部分课题经费转拨至其他单位。

(二)协作转拨,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将部分研究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承担而发生的科研经费拨付行为。

项目负责人以预算批复或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填写《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科研经费转拨申请表》,并提供预算批复或合同书办理。其中购买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技术服务,单笔支出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负责人签订合同,加盖“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科技合同专用章”,单笔支出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照学校服务采购规定执行。

科研经费的转拨需提供真实合法的票据,项目负责人对合作(外协)业务、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转出经费审批权限按照当年预算文件所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审核通过后,财务处依据上述材料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办理转拨手续,同时学校退还转拨经费的管理费至项目经费账户,项目负责人退回学校划拨给此部分经费的科研奖励和津贴。

第八章 经费决算与结算

第十七条科研项目验收结题工作须按规定和计划进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验收结题前一个月,根据项目下达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严格按照该项目的财务收支明细账,对发生的科研经费支出进行归类汇总。项目有其他合作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督促合作单位提供相应科研经费决算报告。财务处协助项目负责人编报科研经费决算报告,项目负责人对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财务处对账表不符的科研经费决算报告,不予盖章确认。

第十八条因预先垫付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等原因必须进行账务调整的,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详述账务调整的原因,提供调账明细清单,二级学院(处室)和科研处签署意见后,财务处研究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题后 3个月内全面清理应收应付款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有借款尚未结清的,应在财务结算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有应付未付账款的,要全部处理完毕,并由财务处核定科研项目经费余额。

第九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结余经费是指项目验收(结题)后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

第二十一条项目下达部门(来源单位)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和使用范围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对明确结余经费在一定期限内由学校统筹安排的结余经费,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结题验收,项目组可以继续使用结余经费2年。要求结余经费原渠道退回的,或因项目未通过验收,或因故终止等原因结余经费需按原渠道收回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任务下达部门(来源单位)的收回意见,及时、足额退回。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两年后,项目经费主管部门规定回收的,全额回收;可继续留用的结余经费,结转项目组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用于项目组负责人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

第二十三条结余资金可作为科研工作的直接支出,其中劳务费不超过结余经费总额的50%,专家咨询费不超过结余经费总额的20%。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学校财务管理、科研管理、审计、监察等部门和学院相关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科研经费监督管理职责, 强化对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或开展专项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对违反本办法或国家有关科研项目及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费监管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科研部门建立科研人员动态诚信档案系统。对有不良记录的科研人员,予以停止使用科研经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中止项目并取消项目负责人以后若干年度申请科研项目的资格。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调整外拨项目经费;

(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三)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四)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五)使用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 建立绩效管理机制。坚持绩效和成果导向,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项目结项应作为审批间接费用预算额度的基本前提。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与国家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科研部门组织立项的校级科研项目、专利补贴基金、平台开放课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不能开支绩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鄂二师院行〔2013〕35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和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