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35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6-14   浏览次数:4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一发〔2017〕20号,下称20号文)、《省教育厅关于省级以上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经费使用指导意见(试行)》(鄂教师〔2015〕7号,下称7号文)、《“国培计划”示范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财司函〔2016〕699号,下称699号文)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学校教师教育学院等单位承办的国培计划、省级培训项目和省内、外其它横向协作委托培训项目等。

第二章 使用原则


第四条 严格执行事前审批制度。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培训前,项目负责人需编制培训方案,经学院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培训方案包括培训项目名称、对象、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培训内容及课程安排,经费预算等。

第五条 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培训计划方案一经批准,原则上按方案组织实施。严禁超预算开支。

第六条 严格执行一事一结制度。培训项目结束后,在预算年度内及时结算报销。培训费报销必须一事一结。

第七条 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培训项目经费实行专项资金管理,单独核算,不得跨项目使用资金,项目之间不得相互调剂使用,使各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  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

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  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

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  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

的用餐费用。

(四)  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  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

品费。

(六)  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

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  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

班主任费以及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现场教学费包括场租费和现场观摩讲课费。文体活动费包括场租费、饮用水费、文体活动所需器材租用费等。

第九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分省内、省外、高端培训,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1)省内集中培训280元/天·人;(2)省外集中培训350元/天·人;(3)高端培训项目(卓越教师、校长项目等)按不超过20号文规定的培训定额标准450元/天·人执行;横向委托或外省项目在委托协议或合同明确的标准之内执行。

培训综合定额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   资料和交通费

其他  费用

合计

省内  培训

110

100

60

10

280

省外  培训

160

120

60

10

350

高端  培训

260

120

60

10

450

(备注:师资费另外核算)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上限,定额标准内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的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市级及以上中小学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省培计划”师资库成员参照本标准执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湖北名师、特级教师参照本标准执行;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包括教育部“国培计划”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以课表注明的时间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鄂财行一发〔2017〕20号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学校分管校领导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每半天最高不超过6000元。

(四)培训授课形式包括专题讲座、问题研讨、现场观摩、现场答疑、到校诊断等。以课表注明的授课教师名单发放讲课费。

(五)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干部授课标准按照省级干部比照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厅级干部比照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处级及以下干部比照副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第十一条 其他费用:

(一)置换培训项目“影子”培训阶段指导教师辅导费按所指导学员人数计算,不超过2000元/人;一人同时辅导多名学员时,最高不超过5000元。顶岗实习生补贴不低于500元/人·月。

(二)参加培训需求调查分析、项目论证、课程研制、方案审定、绩效评价等有关活动酌情发放专家费,按校外专家1000元/半天(税后);省内知名专家及以上人员1500元以内/半天(税后)。

(三)送教下乡培训项目,授课教师在往返途中用餐按照40元/人·次工作餐标准实报实销。校内随行工作人员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领取伙食补助,自费就餐。授课教师和工作人员住宿费按照差旅费标准实报实销。

(四)培训确需外聘班主任的,经学校分管领导书面批准,按200元/人·天发放酬金。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二条 培训地点按校内、武汉市内、湖北省内、省外顺序逐级优先选择。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为名,举办无实质培训内容的任务布置类会议;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发放纪念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 培训期间,租用培训场所、购买培训办公用品、购买文印服务、租车等需在省财政厅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目录中,由学校统一遴选供应商。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方案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报销汇总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领用单,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具体要求如下:

1.住宿费。需提供住宿明细表,包括日期、房间号、房客名单、单价、总价。

2.伙食费。需提供用餐明细表,包括用餐日期、人数、标准、总价。

3.场地费。需提供场地费明细表,包括使用日期、会议室标准、总价。

4.师资费。需提供授课教师讲课费领用单、课表、授课教师职称或职务、银行账号等资料。

5.培训资料费。需提供培训资料或办公用品领用单、资料费明细表。

6.交通费。需提供租车审批表、租车合同、用车结算单。

7.邮电费。需提供邮寄费明细表,包括单位、收件人、单价、总价。

8.项目确需委托其他机构办班的,需经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报销需要提供委托请示报告、合同、发票。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评估考评报告等资料由委托机构保存备查。

9.因培训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培训报销按学校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审核批准。相关人员各自承担相关责任。其中:经办人对财务报销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时效性等负责;报账员对财务报销程序承担工作职责;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审批人对财务报销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师教育学院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原鄂二师院行〔2016〕47号文件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