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二师院行发〔2017〕4号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关于印发
《接受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各单位:
现印发《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接受捐赠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2017年6月7日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接受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校友及社会各界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保护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海内外校友及社会各界(以下均称捐赠者)向学校捐助、赠送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现金、有价证券、建筑设施、物资设备和图书资料等财物的行为。
第三条 接受捐赠遵循自愿、无偿、专款(物)专用和账目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接受捐赠种类及项目
第四条 接受捐赠种类:现金、图书、资料、设备、房产、财产或其他有价证券和物品,也可在校区捐建教学、科研设施、景观或认养树木等。图书捐赠指各种学术专著、名人书籍和软件资料的捐赠;资料捐赠指校史资料和文物捐赠,包括与学校相关的各个时期的重要文件、文稿手迹、历史照片、名人字画、领导题词等。
第五条 捐赠项目的设立:
1.在校内设立奖学金、奖教金、助学金或各类基金。
2.合作共建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或研究中心等。
3.赞助校区环境改造及基本建设项目,如校内楼宇、景观等。
4.赞助学校举办的校庆活动或重要大型活动的宣传广告、文艺活动、编辑出版各类书刊文集和校友通讯录、风采录、画册等费用。
5.根据捐赠人的意愿设立其他捐赠项目。
第三章 答 谢
第六条 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优先享用校内的教学、科研等资源,享有优先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七条 可根据捐赠者意愿,在学校出版物和校友会网站上发布捐赠人名单、资助项目及捐赠数额;对突出贡献者,将宣传其事迹,并写入校史。
第八条 对做出特殊贡献的捐赠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根据情况或者个人意愿,可将捐建的有关楼宇、厅室、校内景点、道路等以捐建人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命名;可设立以捐赠单位名称或捐赠人姓名命名的奖励基金;对捐赠者颁发证书、纪念牌、纪念品,或者刻碑纪念。
第九条 对捐赠资助校庆或其他大型活动、学校出版物等的团体或个人,给予“独家赞助”或“赞助”等形式的冠名。
第十条 对个人捐赠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团体捐赠在1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者分别颁发捐赠纪念证书。
第十一条 若有特殊捐赠要求,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由捐赠者与学校协商确定。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校基金会)为接受捐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校基金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接受捐赠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或下属单位接受捐赠须经校基金会同意。未经校基金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或下属单位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十四条 校基金会对受赠的财物及时登记造册,捐赠记录存入学校档案馆。所有捐赠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统一进入学校指定账号,实行专项管理。捐赠建筑设施、物资设备和图书资料由基建、资产和图书馆等部门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鼓励校内外机构和个人为学校寻求社会支持、提供信息、策划项目,对在募集捐赠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学校予以适当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处理。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7年6月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