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1)-84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师师德及学术道德规范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6-13   浏览次数:786

鄂二师院行[2012]88

教师师德及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要求,全面提高教师师德水平,进一步加强我校校风、教风、学风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研水平,建设一支爱国爱校、教书育人、学术作风严谨、理论基础扎实、具有创新意识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校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相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职员等。

第三条 教师必须自觉遵守以下基本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甘于奉献。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四)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积极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主动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四条 教师在从事科学研究及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恪守学术界所认可的基本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等国家法律,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进行学术研究,应对学术进展进行充分的查新工作,尊重前人的研究成果以及他人对学术发展的贡献。

(三)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照有关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使用未亲自阅读的二次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的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合作成果应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的除外,但亦应符合法律规定。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五)在进行学术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

(六)不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不相干的成果鉴定、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等活动。

(七)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八)指导教师应对学生(无论在校或已毕业)署名“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进行审核,必须由导师签字同意后方能投稿。

(九)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教师不得有下述违反师德及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向学生作有悖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或消极的宣传,危害学校改革、发展与稳定。

(二)语言粗俗;辱骂、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三)在教学过程中缺乏责任心,不能认真履行职责,违反教学纪律,造成责任事故。无故不承担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和其它工作任务。

(四)在学校组织的考试、考查过程中,违反考试纪律,随意更改学生成绩,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强行向学生推销个人出版或代销的书籍。

(六)重复发表作品。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捏造、篡改实验数据和研究成果或引用的资料。请他人代写文章或署名不当。抄袭或剽窃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观点和数据,侵占他人的知识产权。

(七)用不正当手段抬高或贬低他人的研究成果水平和影响评审结果。

(八)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对外透露。

(九)滥用学术信誉,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它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科研成果向外界公布。

(十)滥用学术权力,利用职务之便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

(十一)参与迷信和伪科学活动,对他人违反教学规范及学术道德的错误有纵容、包庇、失察等行为。

(十二)12.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六条 教师有上述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组织处理、党纪和行政处分。

(一)对违反上述道德规范者,予以扣除一定的岗位津贴、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大过、解聘或撤职处分,并撤销当事人因该项错误行为而获得的奖励、项目或其他资格。

(二)凡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处理、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七条 凡在师德、学术道德建设中有突出表现的教师,学校给予相应的奖励:

(一)凡在“十大名师”评选和“三育人先进个人”等评选活动中受到表彰者,在年终考核、职称(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出国进修和学术梯队选拔等方面予以优先。

(二)在学校已经制度化的教学科研奖励奖项(如优秀教师奖、优秀教学成果奖、科研工作奖、优秀指导老师等)的评选过程中,要突出师德及学术道德方面的表现。

第八条 学校和各院(系)要采取积极措施,不断加强教师师德及学术道德建设:

(一)经常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政策法规,加强诚信教育,不断提高教师道德建设的自觉性。特别是新上岗的青年教师,要及时掌握学校有关教师管理方面的相关政策和规则,熟悉和了解高校教师的道德规范,培养敬业精神和严谨的学术作风。

(二)关注教师的合理需求,要从教师的工作和生活实际出发,关心、理解、体贴教师,将师德、学术道德建设同解决教师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将道德建设寓于多做实事好事的实际工作中,全心全意为教师服务,努力增强师德、学术道德建设的感召力和影响力。

(三)完善师德建设的考核机制、监督机制、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学校、教师、家长、学生四位一体的师德建设监督网络,督促教师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四)建立健全有关师德和学术道德的规章制度,加快有关实施细则尤其是程序性规划的制定,并向全体教职工做好广泛宣传。

(五)坚决落实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管理理念。对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应及时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及时向广大教师通报对违反本规定行为处理的情况。

(六)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在人事录用、职务(职称)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各单位应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道德规范的情况。以教师师德档案的记载为重要依据,对有严重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者,在一定时间内实行一票否决。对署名举报者,经查实后给予一定奖励并严格保密。

第九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要加强对教师师德及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和发挥各学术机构在师德、学术道德建设中的作用,明确其在学术管理、评价、监督方面的职责,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学术管理机构的权威性、公正性。特别要:

(一)成立学校教师师德及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

(二)发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对师德及学术道德的监督、评估和查证的作用。

(三)发挥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督导团、精神文明建设督导团在教学过程中对师德监督、评估和查证的作用。

(四)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成果评审、鉴定、验收和评奖过程中对师德及学术道德的监督、评估和查证的作用。

(五)发挥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位授予过程中对师德、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监督、评估和查证的作用。

第十条 各级党政负责人要以主要精力抓好教师队伍建设,共同承担起师德、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的领导责任。学校各级领导对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实际效果,应作为年度述职报告和群众民主测评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对教学、科研活动中各种不良行为的调查处理要严格掌握政策尺度,既要坚持原则、严肃认真,又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要以防微杜渐、教育帮助为主,处罚为辅。要注意分清政策界限,弄清事实真相,保护教师教学和科研探索的积极性、主动性,爱护有发展潜力的青年学者。对经查证核实,受到不正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保护,采取适当措施加以澄清、正名,使有关调查处理工作真正起到扶正祛邪的作用。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人事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三月


根据院教[2006]39号《教师师德及学术道德规范》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