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公有住房租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椐国家住房改革精神和我省公有房屋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市场化管理模式,结合学校公有住房实情,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有住房是指学校提供给教职员工租住的住房,为新进职工住房过渡,解决家住偏远地区临时租住,提供长期合同制人员和低收入家庭困难职工租住。
第三条 公有住房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协调管理,住房押金缴退和租金代扣由财务处负责,水、电、卫生费由后勤产业集团收取。
第二章 租用标准
第四条 公有住房对校内教职员工按市场优惠价租用,租用标准根据市场价格调整。若租金标准发生变更承租户须与学校重新签订租住协议。
第五条 租住学校公有住房,承租人在租用期间需缴纳1000元的住房押金,退房时凭押金收据到财务处退款。若有公物损坏、丢失,照价赔偿(赔偿金从住房押金中扣除)。
第六条 租用公有住房用水、用电、用气、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按学校规定标准由承租人按月缴纳(用气、物业管理费待条件成熟后收取)。
第三章 租用程序
第七条 个人申请。符合租用条件的教职工,在资产管理处网页中下载《公有住房租用申请表》,加盖部门公章,报资产管理处房产科办理租住手续。
第八条 缴纳费用。从签订《公有住房租用协议》之日起,住房租金由财务处从承租人工资中按月扣除;用水、用电、用气、卫生费、物业管理费凭主管单位出具的《公有住房租用协议》到后勤产业集团办理相关缴费手续(用气、物业管理费待条件成熟后收取)。
第四章 承租管理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私占、抢占、转租、转借公有房屋。违反管理办法的教职工将给予行政处罚(与干部晋升、年终考评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同时给予经济处罚(示情节轻重处以3000元至6000元罚款,由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扣除)。
第十条 教职工租住学校公有住房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包括外墙、承重梁、柱、板、阳台、拆、搭建等功能布局);
2、不得损坏公用设施(含楼梯、屋面、消防、路灯、管线、车棚等);
3、不得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危险物品;
4、不得利用承租房进行违法、违纪及犯罪活动。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 承租学校公有住房,原则上不允许承租人擅自对住房进行装修。承租人如确需装修,经承租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其费用自理(承租人退房时学校不承担装饰装修补偿费用)。
第十二条住房维修。公有住房维修由承租人以书面形式向管理部门申请,经核实报校领导审批后会同后勤产业集团进行维修。
第十三条公有住房外墙、屋面、地板、上下水管、电路、门窗、卫生间由学校负责维修。
第十四条 公有住房室内下水管道堵塞、水龙头损坏、更换灯泡、灯管等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在租住期间对公共部分管理不当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