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35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公有住房租用管理办法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6-10   浏览次数:354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公有住房租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椐国家住房改革精神和我省公有房屋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市场化管理模式,结合学校公有住房实情,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有住房是指学校提供给教职员工租住的住房,为新进职工住房过渡,解决家住偏远地区临时租住,提供长期合同制人员和低收入家庭困难职工租住。

第三条 公有住房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协调管理,住房押金缴退和租金代扣由财务处负责,水、电、卫生费由后勤产业集团收取。

第二章 租用标准

第四条 公有住房对校内教职员工按市场优惠价租用,租用标准根据市场价格调整若租金标准发生变更承租户须与学校重新签订租住协议。

第五条 租住学校公有住房,承租人在租用期间需缴纳1000元的住房押金,退房时凭押金收据到财务处退款。若有公物损坏、丢失,照价赔偿(赔偿金从住房押金中扣除)。

第六条 租用公有住房用水、用电、用气、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按学校规定标准由承租人按月缴纳(用气、物业管理费待条件成熟后收取)。

第三章 租用程序

第七条 个人申请。符合租用条件的教职工,在资产管理处网页中下载《公有住房租用申请表》,加盖部门公章,报资产管理处房产科办理租住手续。

第八条 缴纳费用。从签订《公有住房租用协议》之日起,住房租金由财务处从承租人工资中按月扣除;用水、用电、用气、卫生费、物业管理费凭主管单位出具的《公有住房租用协议》到后勤产业集团办理相关缴费手续(用气、物业管理费待条件成熟后收取)。

第四章 承租管理

 任何人不得私占、抢占、转租、转借公有房屋。违反管理办法的教职工将给予行政处罚(与干部晋升、年终考评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同时给予经济处罚(示情节轻重处以3000元至6000元罚款,由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扣除)。

第十条 教职工租住学公有房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包括外墙承重梁、柱、板、阳台拆、建等功能布局)

2不得损坏公用设施(含楼梯、屋面、消防路灯、管线、车棚等);

3不得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危险物

4不得利用租房进行违法、违纪及犯罪活动

章 维修管理

十一租学公有住房,原则上不允许承租人擅自对住房进行装修。承租人如确需装修,经承租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其费用自理(承租人退房时学不承担装饰装修补偿费用

第十住房维修。公有住房维修由承租人以书面形式向管理部门申请,经核实报校领导审批后会同后勤产业集团进行维修。

第十公有住房外、屋面、地板、上下水管、电路、门窗、卫生间由校负责维修

十四 公有住房室内下水管道堵塞、水龙头损坏、更换灯泡、灯管等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在租住期间对公共部分管理不当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费由承租人承担。

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此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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