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35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6-10   浏览次数:353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防止积压浪费和堵塞漏洞,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结合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的原则,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由资产管理处统一领导,学院、处级单位二级管理,各院、处级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条 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范围

 (一)低值耐用品的管理范围为:

1、单价在100元及以上,但不足1000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能独立使用的仪器、仪表、文艺体育用品、教具、工具、量具、器具等物品。

2、单价在100元及以上,不能独立使用,但因教学、科研等需要购置的物品。如:照相机镜头、闪光灯、计算机配件及金、银、铂等贵金属制品。

(二)一次性使用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称为材料。如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稀贵金属、煤炭和石油产品、木材、水泥、化工原料及试剂、建筑材料等。

(三)易耗品是指不属于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又不属于材料可重复使用的,但又易损耗的物品。如玻璃仪器及器皿,各种元件、器件、零配件,实验用小动物,劳动保护用品物资等。

  第四条 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分类按教育部分类目录,具体分类由各、部门根据实际物品确定,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第二章 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的购置

第五条实验室用材料、易耗品应向教务处报年度购置计划,根据审批的情况进行购置。2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其他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报资产管理处批准后由学院、部门自行购买;10000元以上的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的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采购参照《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 购置贵重金属、放射性同位素等材料,须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能购置。放射性同位素的购买、使用和储存应遵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七条购置后的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办理完验收入库手续后,需填写“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验收单”,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三章 进出库物品管理

  第八条 各学院、部门应按学要求建立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总账和入库、出库明细账定期核对库存,进行账物核对,做到账物相符并向资产管理处报送有关报表每年组织对各单位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账物相符情况进行清查

第九条学院、部门严格办理验收入库、出库及借用、领用审批、登记手续,领用单上必须有分管实验室的负责人和领用人签字,退货要填“退料单”,要及时记账、结账,做到日清月结,保管好账、簿和各类记帐凭证;院实验室的小工具、用具、器皿等流通借用的物品除建账外,要建借用登记簿。

第十条 在库材料的保管应做到存放有序,零整分开,责任到人。对稀缺贵重材料要精确计量和详细记载。

第十一条对贵重金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购和使用,不得任意改变用途和使用方向。

第十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品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安排专库存放,指定专人负责领料和管理,并经相关职能部门培训,获得相关的资质证书。剧毒材料的使用过程要严格控制和监督,对环境会造成危害的废弃物必须按规定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第四章 调拨、报废、损坏、丢失

  第十 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的内调拨须经资产管理处审批,外调拨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由调入、调出单位资产管理员办理调拨后,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 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的报损、报废需填写“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报废、报失单”,由学院、部门领导审批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后再作账务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处理。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品报废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妥善处置。未按程序审批造成事故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造成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损坏和丢失,视情况折价赔偿,并追究使用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同时到资产管理处处办理销手续。

第十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的报废应列明清单,写明原因,由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注销目。但报废的低值耐用品必须退回资产管理处,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 各学院、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规定,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的管理。特别应加强对民用性较强的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管理,严禁任何人私自占有或变相占有学校财产,对违法、违纪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十九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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