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多余、闲置及报损报废固定资产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资产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多余、闲置固定资产的作用,规范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工作,本着增收节支的精神,根据《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订以下处置办法。
第二章 多余、闲置固定资产的处理
第一条 多余、闲置固定资产范围:
(一) 因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需要的改变或更新(更新标准:机电类20年、电子类15年、计算机类5年),不再使用的;
(二) 虽性能尚好,但因技术落后,已被淘汰,不再使用的;
(三) 长期闲置,多余积压的。
第二条 多余、闲置固定资产原则上在校内调剂,涉及校外调剂的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报按《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一) 校内教学与行政之间,原则上实行无偿调拨;
(二) 非经营性单位与经营性单位之间实行有偿调拨,其价值协商确定;
(三) 调给校外如实习点、协作单位或贫困地区的固定资产,计价后,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实行无偿调拨或优惠价调拨。
第三条:多余、闲置固定资产调剂审批程序:
(一) 多余、闲置固定资产的校内调剂,由使用、保管单位提出申请,报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由接收部门办理资产变动手续。单价(或成套)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需经校领导审批。
(二) 多余、闲置固定资产的校外调剂,由使用、保管单位提出申请,报资产管理处对调拨资产数据进行复核,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按《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报上级部门审核批准。
(三) 校内调剂后剩余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汇总造册,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进行校外调剂或会同纪检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进行有偿调拨或拍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四)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经学校批准移作它用、转让或出售,原申请免税单位需向海关核准,并按规定补税。
第三章 报损、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理
第四条 报损报废固定资产范围:
(一) 经长期使用,自然损耗,技术指标严重下降,且无修理价值的;
(二) 技术落后,高耗能,低效率,淘汰的;
(三) 人为或自然灾害造成损坏,且无修复价值的;
(四) 设备陈旧,继续使用有危险或易发生事故的;
(五) 修复费用过高达到原价值的50%以上或接近于新购置价格的。
第五条资产报废审批权限:
(一)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等,由使用、保管单位提出申请,经校领导批准后,报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报省财政厅审批。(二)批量报废设备原值在3万元以下的,由使用、保管单位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后处置。
(三)批量报废设备原值在3万元至10万元的,由使用、保管单位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复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报省财政厅备案后处置。
(四)批量报废设备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由使用、保管单位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复核,经校领导批准,报省财政厅备案后处置。
第六条资产报损、报废审批程序:
(一)报废工作的时间安排:每年9月至12月各部门应做好报废设备的数据统计工作,每年的1月至8月按本办法进行专家鉴定工作,完成报废设备的校内审批工作,资产管理处将办理集中报废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和处置工作。
(二)各部门应按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表”要求,认真完整填写报废设备的基础信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报废的原因,处理的意见。
(三)资产管理处收到申请后即组织鉴定,按资产报废审批权限通过审批后,办理报损报废手续,最后报财务处核减学校固定资产。
(四)由于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提出报损报废的,在按《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赔偿处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后,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五)已办理报损、报废手续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按相关规定处置。未经资产管理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变价出售的残值收入,一律上缴学校财务处。
第七条 报损报废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一) 经批准并办理完毕报损报废手续的固定资产(含房屋及构筑物),由资产管理处进行台账处理,财务处进行账目核销。
(二) 资产管理处对报废的固定资产登记造册。对部分完好可以使用的零配件,应尽可能拆下利用;对没有再利用价值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报主管校长批准后,进行调拨(有偿或无偿)或按废品出售。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教学学院及所有占用学校固定资产的单位,改制后的单位由其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一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