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35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6-10   浏览次数:324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6号)、《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资发[2009]12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学校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各单位不论使用何种经费、通过何种渠道或方法购置、建造、调入及赠送的固定资产,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在学校资产管理处入账。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 “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合理配备、物尽其用”。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与院(系)、处、室、中心、集团“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体制。资产管理处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资产的不同形式、属性,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各项资产承担管理责任,并根据资产量大小确定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确保责任落实到使用人上。

(一) 资产管理处主要工作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学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2. 负责学校资产账目管理、产权界定、资产登记、资产转让、出库、入库及对外出租出借的工作、建立资产档案。

3. 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报表工作;

4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编制学校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执行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实施招标采购。负责全校设备物资、安装调试、验收入库、调剂调拨以及设备物资维修、报损、报废、报失和处置工作;

5.负责全校房产及办公家具的分配和管理工作,负责办公电话的审批、安装、管理以及各类通信的协调工作。

6.负责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7.组织培训资产管理人员,对各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二)按资产的使用方向及性质、用途,学校财务处、基建部门、图书馆、后勤产业集团、校长办公室、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等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管理内容

归口管理单位

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固定资产预算的审核,定期与资产管理部门对账。

财务处

土地使用规划、申报、办证、统计等;房屋及建筑物等报批计划、施工计划的编制、工程竣工验收、资产移交手续的办理。

基建部门

图书馆、各学院、处、室等单位的图书资料的管理

图书馆

校园网络建设设备及网名、网域的使用

图书馆

文物及陈列品的管理

图书馆

各专业实验室专用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

各学院

体育器材、体育场(馆)的管理

体育学院

教学用多媒体设备、课桌、椅、黑板、电扇等的管理

后勤产业集团

各场、馆、楼、路等公用场所供电、供水、排水、照明设施的管理

后勤产业集团

校园内植物、绿化场地、景观设施的管理

后勤产业集团

房屋、建筑物、室外构筑物、路、桥及附属设施的管理

后勤产业集团

学校经营性场所,包括饮食服务(食堂)、商贸服务(超市)固定资产的管理

后勤产业集团

锅炉、供暖等设备及管网设施的管理

后勤产业集团

消防器材及设施、安防系统及设施的管理

综合治理与安全保卫处

学校经营性资产(书刊发行公司、教材发行、房屋租赁和资产经营等)的管理

资产经营公司(产业集团)

党务、行政校级领导及行政楼会议室使用的设备家具的管理

学校办公室

(三学校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及使用单位职责是:

1. 负责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

2. 办理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粘贴条形码,做到账物相符

3积极配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申报固定资产的配置计划,招标、采购、验收工作做好资产的统计、清查以及使用信息反馈等工作

4保管、养护固定资产,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维修、故障、效益等情况记录

5. 办理本单位离职离岗人员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办理因本单位组织机构拆分、合并等变动情况后的的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6固定资产占有使用量较大的教学、实验单位除配备资产管理员外,可设立资产管理辅助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资产管理员不得随意动;如确需岗位调动时资产管理人员要在资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提交资产账目,由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能办理调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的,拟调动人员不得离岗。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在资产处备案。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七条 学校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列为学校固定资产:

(一)单价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及其它用途的专用仪器设备;

(二)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通用设备、家具

(三)永久性的房屋、道路及其他构筑物。

(四)图书馆、院、系、处、室、中心、集团的图书、期刊、资料、电子图书等

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批量价值达到200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大批同类资产也应列入固定资产。自制设备,在全部组装完毕并经验收后按所发生费用总值计价。

第八条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列为固定资产:
   
(一) 临时简易房屋、临时建筑物,如工棚、临时厕所、岗亭、简易人行道、刺丝围墙等;
   
(二) 替换性资产,如轮胎、电瓶等( 该项中属于成套设备中原已配套的仍作为固定资产完整的组成部分,其价值计入成套设备价值之内,替换时可分别不同情况,按维修或消耗对待)
  
(三) 房屋重新装修费用。

(四) 以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分类执行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一)房屋及构筑物。指房屋、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学生公寓、食堂用房、锅炉房、配电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花园、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暖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包括工程机械、农业和林业机械、食品加工专用设备、纺织设备、造纸和印刷机械、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以及医疗设备、文体设备、娱乐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包括办公设备、车辆、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通信设备、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档案。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用国家拨款或用自筹资金新建的固定资产按基建部门竣工决算报告确定的价值计价入账;

(二)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在其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杂费、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车辆购置费(税)及相关的其它配套费等记账。

(三)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记账。

(四)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记账。

(五)接收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费费等计价;没有相关凭据的,可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六)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基建部门或购置单位应估计其价值,并经财务处核定后,到资产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财务处根据相关报告和资产处固定资产入库单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 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数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数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八)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应对除下列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文物和陈列品;

2、动植物;

3、图书、档案;

4、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该项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元素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入账。

(十)数据库使用年费、机器设备的零星维修器件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仪器设备维修、保养所支付的费用,不增减仪器设备原值。

(十一)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价值入账。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一般不得任意变动其账面价值,发生以下情形时可以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评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与验收

 第十二条学校固定资产的增加是指购置、受赠、调拨和划转、清查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购置

(一)凡属基本建设项目的,经竣工决算审计后,按规定程序登记固定资产。

(二)购置属基本建设范围以外的固定资产,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财政部门已批复的年度固定资产配置申请向资产管理处提交采购申请,并提供采购产品的规格型号等参数。审核通过后,进入采购程序,按照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招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三)学校购置政府集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固定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

()固定资产购入后,由供货商向资产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使用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确认,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技术人员、专家及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 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规定进行验收。

()房屋、道路(含地下管网)、构筑物的验收,由承建部门按基建验收程序进行,在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后,根据图纸和合同要求,对土建、安装进行全面检查,对于不合要求者,由基建部门督促施工单位整改。验收合格后的房屋、道路(含地下管网)、构筑物向资产管理处办理移交手续。按规定对基本建设工程进行资产交付入账,并提交资料清单包括房屋及竣工图纸、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有关资料复印件,原件交校档案馆存档。

利用基本建设资金购入的固定资产(含与房屋建筑物联为一体的设备、能够独立搬运的设备),购入时由基建部门按照单位价格10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耐用期为一年以上且不改变设备形态的为标准,将符合条件的设备填写“固定资产房屋验收单(附属)”交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建立房屋附属设备库或用备查簿进行管理(如:主要设备有电梯、消防设备、空调、锅炉、配电房设备、水泵房设备、网络设备、多媒体、音响、显示屏幕、会议桌椅等设备)。

() 固定资产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结算手续,并按照合同条款及时向供应商提出退、换货或索赔。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办理接受和验收,按照相关价值证明,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实行账、物及条形码管理。对验收合格的新购置、或捐赠的固定资产,必须及时进行验收入库,并由各单位资产管理员登录学校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固定资产信息,经资产管理处审核无误后,统一打印固定资产验收单、条码,各单位持验收单、发票等到财务处报账。以上手续不全的,财务部门不予报账付款。对已入账的固定资产,使用或管理单位要及时、规范粘贴固定资产条形码。

购置固定资产时所附带的说明书等资料及保修单由使用人保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存入学校档案馆,使用人留存复印件。大型贵重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技术操作规范和管理制度,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使用和保管。

第十七条 各单位管理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在本单位工作范围内使用,一般不得借出或带离本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借出或带离的,经双方单位领导批准,办理借用或调拨手续。校内单位借用(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到期须归还后可续领)由单位之间协商解决;外单位借用,按其使用方向报主管职能部门批准。借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借出的固定资产归还时,要严格验收,保证固定资产的完好和完整。

第十八条 配备给个人使用且不存放在公用场所的固定资产或物品,无论何种经费购置的,各单位均应设置个人领用(借用)登记簿,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十九条 由于使用违反操作规程或因保管人保管不善,致使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按《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赔偿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第二条 对用学校固定资产进行商品生产、对外有偿服务等各种经营性活动,以及对外租赁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学校要收取一定数量的固定资产占用费、维护维修基金。

第二十一条 对于非经营性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转为经营性资产,需按《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凭手续齐全的资料分别办理固定资产减值和转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利用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经营活动及未经许可擅自处理、变卖学校资产的,有关部门应对有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校的国有资产依法可以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资产管理处上报学校领导审批,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国有资产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四条学校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对外提供担保,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重大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变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转移、丢失、报损、报废、变价等事项,应及时、真实地登记变动信息,办理报批手续,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按规定办理相关产权登记,完善相关财务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单位内部的资产使用人、保管员、存放地点等要素一旦发生变化,资产管理员应及时登录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好部门固定资产变更手续

不同单位之间发生的固定资产转移,需固定资产调出部门和固定资产调入部门同时向校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资产调拨单,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准予调拨,并作相应台账处理。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做好部门固定资产变更登记手续。

因学校要求单位分设或职能调整进行的固定资产分割、合并,由原单位资产管理员和新增单位资产管理员,对分割或合并后固定资产进行核实确认后,填写资产调拨单报资产管理部门,由资产管理部门作相应账务处理,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做好部门固定资产变更登记工作。固定资产发生产权变动时,必须主动申报,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清产核资。

领用学校固定资产的教职工,在发生人事变动时,如出国留学、退休、调离、死亡等,应办结固定资产交接、交还手续,并经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及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签字确认后,人事部门方予办理相关手续。领用了学校固定资产的学生(领用时间不超过一年,到期须归还后可续领),应在毕业离校前办结交还手续并经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予办理离校手续。无法上交个人使用固定资产的,需支付固定资产原值的折价款,在缴清折价款后才能准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处置的方式包括调拨、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下列资产可进行处置:

(一)超标准配置或者闲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权属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
    
(六)由于被其他新技术代替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定保护期限,造成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降低或者丧失的无形资产;
    
(七)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可处置的固定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处置。

第二十八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所管理和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必须按审批权限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实施;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十九条申请处置的固定资产,经学校或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复后,由资产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监察、审计、财务以及使用部门等相关人员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三十出售、转让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资产,学校应当依法进行评估,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其他法定方式进行公开处置。

三十一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资产处置收入统一缴校财务处。

章 固定资产清查

三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与财务处每学期进行一次账账核对。

三十三条 全校固定资产进行年度清查,清查采取普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事宜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安排。

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清查方法为账物核对,实地盘点,即使用单位以在用固定资产台账为准,逐项核对实物。

三十五条 对盘盈固定资产,要如实填报盘存报表,要查明原因,按原值或重置完全价值入账;对盘亏固定资产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资产管理处审核,按规定报批后,方可作有关账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学校应当进行资产专项清查:

(一)国家规定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六)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除第(一)项情形外,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各固定资产占有单位及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 在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立项、论证、账务管理、清查上报等)过程中,工作认真、程序严谨,成绩突出的;
  (二) 在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与评价工作中,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 确保学校利益不受侵害,同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三十九条 归口管理单位或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放松对资产的监督管理,造成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而不反映、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将学校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隐瞒真实情况不进行或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按要求填报资产报表报送资产统计数据

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四十条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国有资产闲置、浪费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同时将闲置资产予以收回。

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人员,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的,学校除责成责任人予以赔偿外,还要追究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单位、团体和个人。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行,此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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