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家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6号)、《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资发[2009]12号)及《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试行)》(鄂财行资发[201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具是指教学、办公和宿舍用的桌、椅、床、柜、沙发、茶机、讲台、地台、黑板、台架等常用家具。
第三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家具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家具总账、审批、采购、调配、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购置办公家具必须在上一年度向资产管理处申报下一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待省财政厅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按年度配置计划统一购买。配置标准:
(一)办公室家具
厅级办公室标准为每人不超过9800元;
处级办公室标准为每人不超过6500元;
配置标准 级别 | 总价(元) | 办公桌 | 普通椅 | 接待椅 | 沙发(含茶几) | 文件柜 |
1 | 单价 | 把 | 单价 | 把 | 单价 | 套 | 单价 | 个 | 单价 |
厅级 | 9800 | 1 | 3000 | 1 | 1000 | 2 | 400 | 1 | 3000 | 2 | 1000 |
处级 | 6500 | 1 | 1500 | 1 | 600 | 1 | 400 | 1 | 2000 | 2 | 1000 |
科级及以下 | 3500 | 1 | 1500 | 1 | 600 | 1 | 400 | 0 | 0 | 1 | 1000 |
科级及以下办公室标准为每人不超过3500元。
(二)会议室家具
会议桌按照会议室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400元配备。
会议椅按照每把不超过450元配备,数量应与会议桌及会议室面积大小匹配。
以上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10年。
第五条为了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全校家具实行二级管理,单价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或单价在1000元以下,批量购入价值达到20000元以上)的家具,按《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不符合以上标准的家具按照学校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无论何种经费购置的家具均需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手续各级财务不予报销。
第六条家具调入、调出时,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凭调拨单及时调整家具账,保持账物相符。资产管理处将不定期进行抽查,督促使用单位按时上账。
第七条资产管理处根据凭审批后的报废申请单下账,单价1000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凭报废单调账。
第八条 各单位的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家具的申购、验收、建账、协调管理及报废申请等工作。
第九条公用家具由所属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如:教室课桌椅、会议室、报告厅、礼堂等)。
第十条接收赠送的家具按以上办法管理,单价不详的按照现行市场价估价上账。
第十一条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每年新增家具购置计划的申报,定期核实本单位家具资产账物是否相符,清理破损家具并报修,办理报废家具的报废手续,完成每年家具资产的清查、报表等工作。
更换资产管理人员时,必须办理家具及账务移交手续,交接双方和单位领导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字,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否则因交接不清造成家具丢失的,要追查单位领导和原资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若有人员调出,调出人员应将其在原单位配置的办公家具移交给原单位资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未经资产管理处批准,学校家具一律不得外借、外租。
第十五条由于责任心不强造成家具丢失、损坏、被盗的,参照《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赔偿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各单位对长期闲置不用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家具,要及时办理调剂、报废手续,不得随意堆放和丢失。
家具报废按《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多余、闲置及报损报废固定资产处置办法》执行。必须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废申请单,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废后才能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七条回收的报废家具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处理,残值收入交财务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办公家具、实验室台架、图书馆书架、教室课桌椅等家具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维修。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食堂、招待所、礼堂、游泳馆等配置的家具由后勤产业集团负责维修。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此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