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
赔偿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处级单位:
现将《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赔偿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赔偿处理暂行办法
二○一五二年四十月八十九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赔偿处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仪器设备及器材的管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学校财产的责任心,确保仪器设备和器材完整及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地爱护仪器设备和器材。各单位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学校财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订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使用及操作必须建立使用手册,且制度上墙。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使用仪器设备,均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除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外,同时要进行经济赔偿。
第四条由于下列主观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应予以赔偿:
(一)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的。
(二)不按制度规定,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仪器设备和器材的。
(三)在实验过程中,实验老师指导不负责任或学生不听从老师指导的。
(四)尚未熟悉操作程序,掌握操作要领及使用方法而盲目实施和动用仪器设备的。
(五)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的。
(六)因管理人员工作失职,导致仪器设备被盗、失火等造成仪器设备损毁的。
(七)因粗心大意,操作不慎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八)未经请示单位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外借仪器设备的。
(九)其它人为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和损失的。
第五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致使仪器设备损坏,经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属难于避免而引起损坏的。
(二)因仪器设备和器材本身的缺陷或因使用寿命导致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三)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但仍未避免的损坏。
(四)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第六条因责任事故而造成重大损失、其后果比较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在分清主次和连带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处分和赔偿。
第八条赔偿标准
(一)价值15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及器材,由系(院)负责处理,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在按标准折旧的基础上赔偿100%。此类赔偿最低500元/人。
(二)价值15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在按标准折旧的基础上赔偿50%。此类赔偿最低1000元/人;最高赔偿20000元/人。
(三)价值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在按标准折旧的基础上赔偿50%。此类赔偿最低2000元/人;最高赔偿50000元/人。
折旧标准按国家规定,机电类仪器设备20年;电子类仪器设备15年;计算机类仪器设备5年使用期限进行折旧计算。
(四)能作公私两用的物品(如数码相机、摄像机、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等)的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损坏可修复的按修复所需金额赔偿;丢失、被盗的原则上按原值赔偿,特殊情况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适当降低标准,但最低赔偿金额不得低于原值的80%。
(五)仪器设备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赔偿修复费加一年10%的折旧费;但修理后性能或精度下降应酌情增加赔偿。此类赔偿最高赔偿5000元/人。
(六)损坏丢失零配件的赔偿零配件的损失价值。此类赔偿最高赔偿5000元/人。
(七)遇特殊原因时,根据具体情况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审批权限
损坏、丢失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逐级上报,各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并按以下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一)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保管单位填写报告单,本单位主管领导签署处理意见后送资产管理处备案。
(二)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保管单位填写报告单,附有物资设备技术鉴定小组的鉴定意见,本单位领导签署处理意见,按其使用方向经主管部门及资产理处审核后报校领导批准。
(三)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由使用、保管单位填写报告单,按其使用方向由其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单位及专家进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发生事故、失窃而受到损失,应立即报安全保卫部门查处,并由使用、保管单位填写报告单,安全保卫部门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签署处理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
第十条赔偿金的收缴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原则上应一次赔偿,如赔偿人的经济情况所限,经校领导批准,可分期赔偿。赔偿款由赔偿人所在单位负责催还,由校财务处负责统一收款并开具收据。对拖欠不交者,从其工资、责任津贴、岗位津贴或奖、助学金中扣除。
第十一条对丢失或损坏部件而造成仪器、设备报废的,应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报失申请单,办理下账手续。
第十二条其它类型的设备、设施等如发生丢失、损坏、被盗事故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
二○一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