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35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6-10   浏览次数:350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对公有房屋的规范管理,完善公有房屋管理制度,合理利用房屋资源,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房屋是指在学校自有土地上,由国家投资、学校自筹经费、引进校外单位或个人资金等建设购置的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不包括已出售给教职工个人的住宅)。

第三条教学、行政人员办公用房标准原则上按职级分配。厅级干部办公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处级干部办公面积24平方米,副处级干部办公面积18平方米,调研员及处以下人员按人均9平方米合署办公。

分层管理。资产管理处公有房屋产权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使用单位为公有房屋的二级管理机构。为确保各类房使用功能,各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用途。若单位确需对用途作出调整,应书面向房屋主管部门申报,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方可调整对闲置的公房屋各单位应主动交回学校,由学校重新调

第五条公用教室、礼堂、学生宿舍、食堂、澡堂等配套的辅助用房由后勤产业集团负责管理;指定商业出租的房屋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管理;校内公有住房按《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公有住房租用管理办法》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

第六条学校因教学、科研、经营、生活等所兴建、改建、扩建、购置的房屋承办单位在办理了房屋竣工验收,使用移交手续后一个月内到资产理处办理资产移交登记手续,同时并将有关资料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七条经学校同意批准,利用公有房屋进行培训、联合办学、生产、经营等活动实行有偿服务或收费管理。

第八条学校需要向校外转让房屋产权的,应将房屋进行资产评估,经湖北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后方可转让,同时向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转让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将学校房屋产权转让。单位和个人对房屋只有使用权,无权转让、出租或变相出租,更不得作为资产投资、入股、抵押等经营活动,有此种现象的学校将收回所涉及的房屋,收缴非法所得。

第九条界定为危房需拆除的或因学校发展规划确需拆除的房屋由拆除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报经学校及湖北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后,报废相关程序进行处理。由相关单位核销固定资产,同时到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手续。

第十条对现有公房屋的维修、装修(璜)在保修期内的房屋按照国家建设部门规定的工程保修条例以及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的保修约定,由基建处负责保修期内的房屋保修管理工作;保修期满后的公有房屋维修,由使用单位申请,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报校领导批准会同后勤产业集团进行维修。

第十一条公有房屋的使用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收缴有关单位或个人的非法所得;属自筹资金擅自建设的房屋,学校有权收回其房屋使用权,并在征用、拆迁房屋时不做任何补偿;触犯国家法律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购置、兴建、改建、扩建、维修、拆除房屋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审批和签订有关协议,租(借)或合作使用公有房屋的;或无故不执行协议有关约定的;

(三)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公有房屋移交、资料归档、固定资产变动登记以及产权登记手续的;

(四)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转让公有房屋产权的;

(五)学校征用、调配公有房屋时,不服从安排,故意阻挠、拖延搬迁的;

(六)房屋的管理者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事故并影响学校声誉的以及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十学校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十五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