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35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关于修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6-10   浏览次数:330

 

 

鄂二师院行〔201620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关于修订

《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决定对《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鄂二师院行〔201394号)部分条款作如下修订:

一、第十四条修订为:进一步明确经济合同审批责任和权限。3万元及以下经济合同由单位负责人(含科研项目)审批,学校办公室加盖经济合同专用章,相关部门和校长不再审签;3万元至10万元(含)经济合同由相关部门、法律顾问会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至50万元(含)经济合同由相关部门、法律顾问会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共同审批;50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履行上述审批手续后报校长审批;重大经济合同应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以会议纪要为依据)后签订。经办人、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批人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法律纠纷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二、第十一条涉及监察处、审计处职责修订为:监察处、审计处负责对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监督。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20164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