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7)-77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办法(试行)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9-17   浏览次数:485

 

鄂二师院行发〔2021〕6号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关于印发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第1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2021年1月21日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完善特困生资助和保障机制,确保他们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费减免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确保政策公开、减免资格审查严格、透明,审查结果面向学生公示。

(二)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协调的原则。既要充分考虑学生实际需要,也要充分考虑各类奖助学金的统筹协调,避免出现过度资助。

(三)坚持应缴尽缴、从严控制的原则。学校积极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获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方式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严格执行减免的标准和条件,积极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强不息,勤奋学习,努力通过各种勤工助学和奖学金项目,靠自己的诚实劳动和努力学习解决实际困难。

第三条学费原则上先缴费后减免。即使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也须按时缴纳学费等规定费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按本办法的要求和程序提出减免申请。

第四条本办法所减免的是学生学费,其它住宿费、教材资料费等代收费用不予减免。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学费减免对象、条件、额度和申请比例

第六条 学费减免对象
    (一)父母双亡且无经济来源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三)学生本人为一级残疾或二等以上伤残,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四)其他经学校认定可以减免学费的学生。

    第七条 学费减免条件 
    (一)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学习成绩良好;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1.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者; 

2.日常生活铺张浪费,超出普通消费水平者; 
    3.一学年内已获得各类资助或奖学金高于5000元者;

4.一学年内专业必修课有两门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第八条学费减免额度和申请比例

(一)学费减免分为全免和部分减免

1.父母双亡且无经济来源的学生可申请减免当年全额学费;

2.其他符合减免学费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减免当年学费的50%。

(二)学费减免申请比例

全校每年减免学费的申请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年认定贫困生总数的5‰。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学工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减免学费实施工作,主要对各教学学院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财务处具体负责学生减免学费的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 各教学学院按照本办法的具体规定和工作要求负责本院学生学费减免的实施工作。

第四章  学费减免程序

第十二条 学费减免工作每年10月下旬开展,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每次只限申请一学年的学费减免。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可享受一次学费减免。

第十三条 学费减免程序

(一)学生申请。符合学费减免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提交家庭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当年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孤儿证、残疾证、烈士子女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院初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减免的学生材料进行评定和审查(包括家庭经济情况、在校表现和相关证明材料等),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报送学工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三)学校审核。学工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报送材料,提出学费减免意见;
    (四)审批减免。学工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费减免意见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批复名单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财务处按规定进行学费减免。

第五章  学费减免追回

第十四条 学费减免追回
    获批减免学费的学生,在就读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追回减免的学费: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二)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三)生活铺张浪费者;
    (四)弄虚作假者。对在申请减免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个人,除追回全部减免学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校办公室          2021年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