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1)-84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11-06   浏览次数:466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学术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等职权。

第三条 学校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性,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保证学术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开展学术审议和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倡导学术自由,践行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弘扬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服务学校发展大局。

  

第二章组成规则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代表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并为不低于25人的单数

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25%;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以及不担任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20%。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具有全局观念和协作精神;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本人愿意为校学术委员会工作,并严格遵守本章程规定。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批准的;

(二)工作调整不便继续担任的;

(三)连续2次未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者其他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及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教授委员由各二级单位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职务委员由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审定。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原则上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原则上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职务委员的更换与增补按本章程相关规定执行。教授委员在任期内原则上不进行更换和增补,确因特殊情况退出的,按学科背景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增补人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审定。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挂靠学校科研处,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校学术委员会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应当根据需要,在学院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本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保密法规和制度;

(五)学校章程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

(三)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四)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按既定程序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适当方式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核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