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7)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10-31   浏览次数:1723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9号)、《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8号)和《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奖助原则及标准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国家奖学金必须从学校每学年甲等奖学金获得者中评选产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8000元/人·学年。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5000元/人·学年。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评审原则上优先资助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3000元/人·学年,在2000~4000元/人·学年范围内确定,可分为1-3 档。具体分档及资助标准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年度国家奖助学金预算确定。

第三章  申请、评审和发放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品学兼优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原则上不再参与当年省政府奖学金、学校各类社会奖、助学金的评选。退伍大学生、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五条  评审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确保最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和资助。具体程序是:

1.学工部依据省教育厅资助中心名额分配计划,制定评选通知并在校园网公布,各学院按通知要求做好评选宣传工作,确保评选信息公开透明。

2.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说明申请事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经班级民主评议,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同意并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者,由学院党总支在其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汇同申请材料报学工部。

4.学工部组织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受奖、受助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在省教育厅资助中心规定评审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并将结果上报省教育厅资助中心。学校收到上级划拨经费后15日内,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卡。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向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发放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统一印发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由学工部组织实施。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牵头,学工部、团委,教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学院党总支书记组成的专门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评议受奖、受助学生名单。

第十九条  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由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学院应根据省教育厅文件精神和本办法要求,制定本学院评选管理实施细则,报学工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条  如发现学生申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相关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收回奖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奖助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暂行办法》(鄂二师院学2007〕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