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6)-36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12-03   浏览次数:397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暂行)

(2019年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做好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工作,根据《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在湖北省民政厅正式注册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遵守《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以合法的身份,按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管理资金(通过合法、安全、有效、规范的运作,使基金保值增值)、使用资金(策划、设立资助项目)。

第四条 基金来源

1、海内外社团、企事业单位、政府及个人的自愿捐赠;

2、将基金会的基金存入金融机构获取的利息、购买债券及投资的收入;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基金使用原则

1、限定性捐款由基金会按捐赠单位(捐赠人)意向实施;

2、非限定性捐款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项目方案,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凡本基金会资助的项目,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投资活动。

第六条 基金使用范围

(一)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贫困学生;

(二)资助大学生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活动等;

(三)奖励优秀教师,学习深造、参加高级学术会议,资助优秀教师在高水平刊物上发表文章、出版著作等;

(四)资助教学科研、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建设等;

(五)资助学校基础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

(六)资助校级专项基金,如重疾及紧急救助,校友活动基金等;

(七)资助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财务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以及《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管理办法》,保护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完整,管好用好基金,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益;

2、基金会实行独立会计核算,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接受基金会理事会、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八条 基金使用审批

1、按照《章程》、《财务管理办法》和《项目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基金使用审批管理权限规定;

2、基金会理事会要对基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违反审批管理权限规定的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严肃处理。

第九条 捐赠后期服务与管理

1、做好对捐赠单位(捐赠人)答谢工作。基金会对捐赠单位或者个人颁发捐赠证书和纪念品;对捐赠额较大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申请相关基金的冠名、可以申请加入基金会理事、可以申请学校教育贡献奖等;

2、做好对资助项目的跟踪管理工作,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对严重违背协议者,可停止资助并收回资金;

3、基金会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对挪用、损失、浪费基金和不按规定办事、违反财经纪律者,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