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湖北第二师范学院首次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9-30   浏览次数:642

为了切实做好我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调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根据《湖北第二师范学院首次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原则

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主要指社会科学研究、图书资料、编辑出版、医疗卫生、档案、工程技术、实验技术、会计、审计、中小学教师等专业技术岗位。

(一)按需设岗原则

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的编制标准、学校教学科研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其中院(系)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根据本单位师生数量、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其它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

(二)结构优化原则

首次非高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按在编在岗非高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实际人数控制,即自2006年工改至本次设岗时经学校人事部门办理手续的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省人社厅《关于核准湖北第二师范学院首次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设置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140个。其中,高级岗位占30%(正高级岗位控制在5%以内,副高级岗位控制在25%左右),中级岗位占40%左右,初级岗位占30%左右。

(三)岗位相称原则

岗位设置应与部门工作性质相符合。社会科学研究岗位只在校领导和省厅确定的的业务指导机构中设置;图书(档案)资料岗位主要在图书馆、档案馆以及其他直接从事图书、档案管理的岗位中设置;编辑出版岗位在学报编辑部、校报编辑部等期刊直接从事编辑工作的岗位中设置;医疗卫生岗位只在校医院直接从事医疗技术工作的岗位中设置;工程技术岗位在教育技术中心、从事工程设计与管理以及后勤保障等岗位中设置;实验技术岗位在院(系)、实验中心等单位实验教学辅助岗位中设置;会计(审计)岗位主要在财务处、审计处等单位直接从事会计、审计工作的岗位中设置;中小学教师岗位只在教研室教研员岗位中设置。

(四)动态平衡原则

按照学校长远发展规划确定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结构及层次比例,现有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高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比例的应竞聘上岗,现有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控制其岗位聘用数额,通过动态调整、平稳过渡,逐步到位,以保证专业技术队伍可持续发展。

二、岗位设置结构

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中最高设岗等级暂定为四级,副高级设五至七级三个等级,结构比例为244,中级设八级、九级、十级三个等级,结构比例为343,初级设十一级、十二级两个等级,岗位结构比例为55

三、岗位设置类别

(一)社会科学研究岗位。包括研究员(正高级)四级,副研究员(副高级)五至七级,助理研究员(中级)八至十级,研究实习员(初级)十一至十二级岗位。

(二)图书(档案)资料岗位。包括研究馆员(正高级)四级,副研究馆(副高级)五至七级,馆员(中级)八至十级,助理馆员(初级)十一至十二级,管理员十三级岗位。

(三)出版编辑岗位。包括编审(正高级)四级,副编审(副高级)五至七级,编辑(中级)八至十级(包括技术编辑、一级校对),助理编辑(初级)十一至十二级(包括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技术设计员十三级(包括三级校对)岗位。

(四)卫生技术岗位。包括主任医(药、护、技)师(正高级 )四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高级)五至七级,主治医师、主管医(药、护、技)师(中级)八至十级,医(护、药、技)师(初级)十一至十二级,医(护、药、技)士十三级岗位。

(五)工程技术岗位。包括高级工程师(副高级)五至七级,工程师(中级)八至十级,助理工程师(初级)十一级至十二级,技术员十三级岗位。

(六)实验技术岗位。包括高级实验师(副高级)五至七级,实验师(中级)八至十级,助理实验师(初级)十一级至十二级,实验员十三级岗位。

(七)会计、审计岗位。包括高级会计(审计)师(副高级)五至七级,会计(审计)师(中级)八至十级,助理会计(审计)师(初级)十一至十二级,会计员十三级岗位。

(八)中小学教师岗位。包括中教高级教师(副高级)五至七级,中教一级教师(中级)八至十级,中教二级教师(初级)十一至十二级,中学三级教师十三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中级)八至十级,小学一级教师(初级)十一至十二级。

四、岗位聘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期内能够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4.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具体条件

1.四级、七级、十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任现职以来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及学校规定的科研任务的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可以按照现职称级别聘用为四级、七级、十级、十二级岗位。

2.五级专业技术岗位

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条件和副高级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非教师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其中任现职10年及以上者应满足下列条件中的1项,任现职8年及以上者应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或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含实验项目)1项,或主持和参与总经费3万元以上横向研究项目;或独立指导学生科技创新项目1项且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奖。

2)聘任现职以来,作为第一作者并以本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5篇及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其中有3篇发表在核心期刊);或出版学术著作一部,且撰写15万字及以上;或撰写4篇过经专家肯定有独到见解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实验)报告。

3)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一等奖(前10名);或被评为省厅级及以上先进工作者;或被评为特级教师;或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3及以上)。

3.六级专业技术岗位

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条件和副高级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非教师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其中聘任现职8年及以上者应满足下列条件中的1项,聘任现职5年及以上者应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或参与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含实验项目)1项,或主持和参与总经费2万元的横向研究项目;或独立指导学生科技创新项目1项且获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2)聘任现职以来,作为第一作者并以本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4篇及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其中有2篇发表在核心期刊);或出版学术著作一部,且撰写10万字及以上;或撰写3篇过经专家肯定有独到见解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实验)报告。

3)获厅级及以上科研二等奖;或被评为省厅级及以上先进工作者;或被评为特级教师;或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三及以上)。

4.八级专业技术岗位

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非教师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其中聘任现职满5年及以上者应满足下列条件中的1项,聘任现职3年及以上者应需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校级重点科研项目(含实验项目)1项,或参与总经费1万元的横向研究项目;或参与指导学生科技创新项目1项且获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2)聘任现职以来,作为第一作者并以本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3篇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合著出版学术著作一部且撰写3万字及以上;或撰写1篇过经专家肯定有独到见解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实验)报告。

3)获省厅及以上科研三等奖;或被评为学校先进工作者;或被评为特级教师;或获国家专利1项(排名前4)。

5.九级专业技术岗位

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项者,可申报非教师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其中任现职4年及以上者应满足下列条件中的1项,任现职2年及以上者应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校级科研项目(含实验项目)1项,或参与总经费0·5万元的横向研究项目;或参与指导学生科技创新项目1项且获厅级科技成果奖。

2)聘任现职以来,作为第一作者并以本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2篇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合著出版学术著作一部,且撰写2万字及以上;或撰写1篇过经专家肯定有独到见解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实验)报告。

3)获厅级及以上科研三等奖;或被评为学校先进工作者;或被评为特级教师;或获国家专利1项(排名第五及以上)。

6.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条件和初级资格,在十二级岗位工作满3年者,可申报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2年及以上者申报十一级岗位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学历。

2)本科学历并获学校表彰。

7.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可申报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五、岗位的聘用

(一)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岗位设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应配套措施,审核各单位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的实施方案。

2)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学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等项工作。

3)审核批准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选。

4)指导、督促各单位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

2.各党总支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由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通过投票产生工作小组其他成员(79名)。工作小组负责本党总支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的组织和实施,向学校推荐各级岗位聘用人员。

(二)聘用程序

1.学校公布聘用岗位及其职责和任职条件。

2.符合条件的人选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3.各党总支岗位与聘用设置工作小组审核申请人的资格及岗位工作情况。

4.各党总支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对各级岗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评议和综合评价,确定各级岗位的拟聘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审核。

5.岗位设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意见,研究审定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选。

6.学校公示。学校公示通过的人员名单。

7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校党委常委会确认聘用结果。

8.学校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三)聘用管理与考核

1.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期一般为三年(即将退休人员聘用至退休之日为止),聘期届满,在考核的基础上和各单位组织专业技术岗位续聘工作。

2.学校制定非教师聘期内基本职责和考核办法,使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及其考核工作制度化;实行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加强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的过程管理。

3.对聘期内发生岗位变更者,及时变更合同内容;新进人员的聘用合同期包括试用期。

4.解聘、缓聘、辞聘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六、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论文、著作及项目等,均限于专业技术人员所从事的专业,非本专业的论文、著作和项目等不列入计算范围。

(二)本实施细则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