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二师院行[2008]15号
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
为了切实做好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严格授予条件,保证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士学位授予范围
授予普通高等教育的本校在籍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者,才能授予学士学位: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成绩优良,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取得毕业资格;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结业(肄业)学生;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者(后被取消处分者除外);
(3)大学外语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4)计算机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5)文科学生补考门数超过4门者,理科学生补考门数超过5门者;
(6)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3.学生在校期间补考门数超过学校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1)参加本学科专业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者;
(2)获得实用型发明授权专利或在我校科研处核定认可的核心期刊上独撰发表1篇(含1篇)以上专业学术论文者;
(3)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三、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1.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
2.系学位评审小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系签署初审意见;
3.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并予以公示;
4.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5.报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上网;
6.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四、撤消学士学位办法
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和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予以撤消,并报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五、其他
1.本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2.根据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文件规定,只对应届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不对往届毕业生补授学位。
3.本规定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八年三月
鄂二师院行[2011]93号
本科学生辅修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跨学科复合型人才,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适应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度,鼓励部分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本专业的基础上,辅修双学位。
第三条 辅修双学位是指修读本专业学位的同时修读另一个专业学位,且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不属于同一个学科门类。
第四条 我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主修专业已修课程的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且学有余力的,可申请参加辅修双学位的学习。
第五条 学校根据具体情况,每年公布开设的辅修双学位的专业目录供学生选择。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攻读一个辅修专业,修读期间不得改变专业。
第六条 辅修双学位的教学计划根据辅修双学位教学的实际情况,参照同专业的主修教学计划制定,总学分不低于50学分。
第七条 辅修双学位的学习时间一般为五个学期,从第二学年开始修读。不能按期完成辅修双学位课程学习的学生,可申请延长辅修学习期限一年。
第八条 辅修双学位按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办理注册手续。
第九条 辅修双学位班实行二级管理,教务处负责辅修双学位班的招生计划和教学计划的审核、课程考核、成绩审核、教学质量的监控、结业资格及学位资格的审查、证书的发放;院(系)负责辅修双学位班的招生、教学任务的落实与安排、日常教学管理及成绩的录入与管理。
第十条 辅修双学位的教学管理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课堂教学时间一般安排在双休日和假期。学生必须持辅修听课证和学生证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课程的考核,必须遵守学校课程考核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按照《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未参加课程考核或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参加一次补考。
第十三条 辅修双学位的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设置相同,属辅修专业主干课程的,不得免修;其它课程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课程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或低于主修专业课程,且已修课程成绩合格的,可申请免修;
(二)在同一学期开设,且主修专业课程为必修课的,可申请免修;申请辅修课程免修的学生,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到辅修专业所在院(系)办理相关手续;获准免修课程的成绩栏记载主修课程成绩,并记入学分。
第十四条 凡申请免修辅修双学位课程,其学费不免,学生可改选相同学分的其他课程。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辅修双学位的资格:
(一)一学期辅修专业课程有三门不及格者。
(二)辅修课程考试中违纪舞弊且情节严重者。
(三)违反校纪校规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第十六条 学生修完辅修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学生修满辅修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50学分,且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的,授予该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二)学生修满辅修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且满25学分或虽修满辅修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50学分但未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三)学生未修满辅修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25学分,所修读的课程成绩作为主修专业任意选修课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中止辅修双学位学习的,其已修的辅修专业的学分可计入主修专业的任意选修课学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
院教[2012]43号
学士学位服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士学位服管理,进一步做好毕业生教育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学士学位服在学生毕业教育环节中的作用,保证学位授予仪式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部门及职责
学校对学位服实施分级管理,即教务处和院(系)两级管理。
1. 教务处管理权限及职责:负责学位服管理制度的制定、监督管理、以及采购计划和预算的审核、学位服的调配使用和借用审批。
2. 院(系)管理权限及职责:负责学位服的具体保管、使用,需求报告及预算的拟定。
二、使用对象及借用管理办法
1. 使用对象:获得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毕业生。
2. 各院(系)应指派专人负责学士学位服的借用及管理。
3. 在向毕业生出借学士学位服时,各院(系)管理员须向学生说明着装规范、借用、归还手续及赔偿事项。
4. 为保证学位授予仪式的顺利进行,各院(系)管理员须在仪式开始前对将学士学位服及其配件进行清点整理。
5. 各院(系)在学士学位服借用期内,采取借用人实名登记的方式借用,学生借用须缴付押金,免费借用。
6. 借用人不得将学士学位服带离本校,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归还所借服装。归还学士学位服时各院(系)管理员应检查服装及配件无遗失、损坏、污染等情况后,方可退还所缴付的押金。
三、丢失赔偿办法
1. 如借用人使用不当,导致学士学位服遗失、损坏或污损,应照价赔偿。
2. 如因院(系)学士学位服管理员的原因导致学士学位服遗失或污损,由管理员照价赔偿。
四、学士学位服储藏管理
1. 管理人员须按照专业学科门类及服装尺码大小对服装进行编号、造册、登记和入库管理;并做好防盗、防虫、防鼠、放火、防潮等预防措施。
2. 各院(系)作为直接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学士学位服清点、核对,建立遗失、补缺明细账目,所收赔偿金等应用于学士学位服的增补。
3. 污损学士学位服应即时清洗。
二○一二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