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8)-81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10-31   浏览次数:1290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生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建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专科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期限和适用

第五条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8个月,记过处分的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期限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处分期限内,暂停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

学生获奖后被发现有不符合评奖要求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荣誉证书等。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主动向学校有关部门承认违纪行为,并且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或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后果影响,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四)有其他依法依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的。

第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编造、掩盖、隐瞒违纪事实的。

(二)对有关人员进行干扰、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三)同时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

(四)组织策划群体违纪行为的。

(五)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六)有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

第十条  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曾两次违纪受到处分,第三次违纪应当处分的,视为屡次违纪。三次处分(含第三次违纪应当给予的处分)中有一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第三次违纪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行政处罚,而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免予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组织或者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含有非法内容或有害信息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刊物、视听资料等,混淆视听或者制造混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者窝藏、销毁、转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吸食毒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携带、贩卖或者使用危险物品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对一般参与,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对组织策划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妨害消防安全管理,无故使用或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或堆放物品侵占消防通道经教育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在校园内饲养、携带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对非法占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如数偿还、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有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殴打他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致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造谣、诬陷、侮辱、谩骂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侵犯他人隐私,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或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扰乱学校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拒绝、阻碍国家或者学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冒用学校、他人名义,侵害学校、他人利益,给学校、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伪造、变造、买卖、冒领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各种公文、证件、证明、印章、档案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者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为谋求私人利益,诬陷教师、同学或扰乱学校正常教学、办公秩序,经教育拒不悔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组织开展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者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阅读、收看含有涉恐、邪教、色情等内容的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制作、传播、出租或出售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有其他扰乱学校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破坏校园秩序,影响环境与卫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教学楼、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或乱扔废弃脏物等,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损坏校园环卫、园林、供水供电、网络通信等公用设施,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课堂教学管理规定,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教学活动的,按旷课处理。学生旷课,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10~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4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迟到或早退两次折算1学时;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每旷课一天以4学时计。

第十八条  对违反考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书籍、字典、电子设备、手机等)进入考场或不听劝告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进入考场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坐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不及时交卷或不按规定交卷。

4.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6.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未经允许,在课桌上、课桌内、课桌旁或座位上放有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或自带的答题纸、草稿纸等物品的(不论是否翻阅)。

8.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规定以外的信息的。

9.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以及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

(二)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

4.通过借用文具(包括计算器等其他器具)构成实际作弊的。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预先在课桌、身体等处书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7.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的。

4.有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

(四)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盗窃试卷的。

2.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3.组织、参与集体考试舞弊的。

4.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的(包括请或替校外人员考试)。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认定为替人代考)。

6.在校期间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再次违反考试纪律的。

7.辱骂、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8.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9.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其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它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以下学术道德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或相关法律法规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擅自出租、出借学生寝室、床位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擅自留宿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违规用电或者使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电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公寓(宿舍)楼内焚烧物品或者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阻挠公寓(宿舍)管理人员例行检查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情形,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以下公民道德规范或者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酗酒或酒后滋事,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者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的,对一般参与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对组织策划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对组织、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和学校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等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公共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站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站不能正常运行,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擅自中断公共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发表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团结的言论,或者影响学校正常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有其他违反国家和学校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管理、程序与申诉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实施部门为教务处和学工部。教务处负责学生学籍处分和考试违纪处分,学工部负责学生其他违纪处分。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十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处理程序:

(一)对考试违纪行为以外的其他违纪行为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提出处分意见,报学工部行文备案。

(二)对考试违纪行为以外的其他违纪行为拟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处分意见,报学工部核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学校行文。

(三)凡考试违纪行为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教务处核查认定,按照《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四)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

(一)一般情节的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取证,查清违纪事实。学院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时,综合治理与安全保卫部和相关单位应协同调查。

(二)对于情节复杂、性质严重或违纪事件涉及跨学院学生时,由相关学院协助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三)对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四)调查取证应合法合规、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信息准确,调查材料包括情况说明书、调查笔录、证人证言、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其他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裁定书、判决书、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监考(或者巡视)记录等证据材料,以及其它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书的送达与生效:

(一)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二)处分决定书由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签收;拒绝签收的,采取留置送达,由学院记录在案,并由2名工作人员在该处分决定书上签字说明;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三)处分决定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在学校送达处分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的,学校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并劝其离校。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到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出具处分期间的表现鉴定及解除建议,报处分下达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解除。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书、相关查证资料及解除处分材料,须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按《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所属学生的纪律处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修订)》(鄂二师院行〔2009〕64号)同时废止。其它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