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7)-79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6-10   浏览次数:438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展开,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在本校注册学习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 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由学校统一组织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外打工,不再本办法规定之内。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城立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规划、领导、管理勤工助学工作。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中心,办公室设在党委学工部,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工作的统一管理与指挥协调工作。

第七条 各院、系相应成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由院、系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任组长,学生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院、系学生会勤工部干部为成员,组织落实和开展本院、系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 校学生会勤工部在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开展全校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基金,用于支付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报酬、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费用和其它相关工作的支出。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学生资助中心配合学校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专项基金。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及申请

第十条 学生资助中心原则上根据每学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总数,以工时计定勤工助学岗位数,统筹安排和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必须坚持因事设置、按需设置和合理设置的原则。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环境保洁、学生工作助理、教学工作助理、行政工作助理、科研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或流动岗位和临时岗位(月工作量在10小时以内)。

第十三条 各单位申请设立固定岗位或临时岗位,须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用工申请表》,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十四条 固定岗位由学生资助中心依托各院、系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面向全校困难学生公开招聘,各用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学生资助中心开展招聘工作。流动岗位的设置由学生资助中心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 学校后勤部门在条件成熟时应适当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的管理

第十六条 本着“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对本部门勤工助学人员应专人负责,专人管理,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中心在每学期统一审批固定岗位。各单位需设立固定岗位的,原则上应在每学期初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临时岗位须提前一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院、系流动岗位上岗名单在每学期末由各院、系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并将讨论确定的学生名单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加盖院、系党总支公章送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批。

第十九条 各用人单位需要更换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时,须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由学生资助中心进行协调更换。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一人一岗。

第二十一条 固定岗位每学期换岗一次,原则上只安排贫困学生上岗。

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证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延长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时间,不得将职工的工作任务转嫁给勤工助学的学生。

第五章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资格及流程

第二十四条 凡我校在籍并已认定为家庭经济有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资格

(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二)身体健康,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完成勤工助学工作任务;

()学习努力,成绩合格,在考试中无作弊、代考现象,考试不及格科目不超过两科(含两科);

()在平时生活中能勤俭节约,无铺张浪费现象;

()能正确处理有偿劳动和公益服务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程序

(一)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是已被学校认定的贫困生。本人向所在年级学生会勤工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报本院、系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二)院、系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在院、系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院、系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本人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签订《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协议书》后方可上岗。

(三)申请学校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须持有《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勤工助学上岗证》,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公开招聘会,在接到录用通知书按规定时间与用人单位联系,并签订《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协议书》方可上岗。

第六章 勤工助学质量考核及酬劳发放

第二十七条 校内环境保洁岗位、学生工作助理、教学工作助理、行政工作助理、科研助理岗位考核按照《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勤工助学考核条例(试行)》统一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参照《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勤工助学考核条例(试行)》对在本单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考核,并于每月末将本单位勤工助学人员的考核情况报学生资助中心。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一)勤工助学报酬标准

1.校内固定岗位200元/月,每月工作时间不低于20小时,不超过25小时。

2.校内流动岗位150/月,每月工作时间不低于10小时,不超过20小时。

3.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8元。(报酬上限不超过150元)

4.校外勤工助学岗位报酬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工作时间不低于20小时,不超过40小时。

(二)勤工助学酬金的支付

1.校内固定岗位、流动岗位按月计酬。酬金由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后,统一划拨到学生银行卡或学生提供的其他卡中。无银行卡和其他支付卡时,以现金的形式发放。

2.寒、暑假酬劳及校内临时岗位酬劳经审核后以现金形式支付。

3.各单位的勤工加班酬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4.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扣发学生勤工助学酬劳,一律不得进行二级分配。

5、校学生资助中心每月公示勤工助学酬劳发放金额,以便勤工助学学生核查。

第七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一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同意,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院、系党总支为一级监督单位,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名单审查、程序管理以及对酬金发放过程的监督,并要经常性地回访学生的酬劳发放情况。

第三十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全程监督检查,并定期将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向学校有关主管领导直至党委汇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各用人单位必须与学生签订《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协议书》,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监督、检查。

()固定岗位由用人单位与勤工助学学生本人签订《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协议书》。

()流动岗位由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与勤工助学学生本人签订《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协议书》。

()临时岗位一般不签订正式协议书,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监督协调。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由学生资助中心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章 教育管理与总结表彰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每学年末由学生资助中心按照《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评选办法》评选出在本学年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优秀的集体和个人并进行表彰。比例不超过参加勤工总人数的10%

第三十八条 各院、系在每学期末对本单位勤工助学活动进行表彰和总结。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十条 各级党组织和团学组织要高度重视勤工助学工作,努力营造理解、支持勤工助学工作和勤工学生的良好氛围。要对不尊重勤工劳动的思想和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91日起生效实施。原《湖北教育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办法》不再适用。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




1:《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用工申请表》

2:《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协议书》





1;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用工申请表


申请用工单位


申请用工总人数


用工时间


用工岗位性质

固定□ 流动□ 临时□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申请用工岗位




岗位名称

岗位人数

工作内容














申请理由




用工条件




用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学工部审批意见

酬金标准: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2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勤工助学学生): 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 岗位工作,乙方须按照甲方规定的相应岗位管理办法履行岗位职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

第三条 甲方根据《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行固定工时工作制,因工作需要乙方加班则按学校有关规定,由甲方发放加班费。

第四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由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工具和劳防用品。

第五条 甲方按照各岗位管理条例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发放工资各岗位工资标准参照《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若乙方不履行岗位职责,甲方有权根据各岗位管理条例予以各种处理,直至终止协议。

第七条 乙方可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终止同甲方的协议。

第八条 乙方在工作时间内,应按相关岗位管理条例规定的规程履行岗位职责,注意劳动安全,因不按规定工作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乙方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甲乙双方对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按《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解决,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 学号:

 

代表人(签名)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