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5-27   浏览次数:1324










鄂二师院行发〔20171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2017524日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功能,促进学校校务公开,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在学校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信息公开,是指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细则有关规定,遵循一定的程序,将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公开信息,遵循公平、公正、服务、及时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校长领导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监督检查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处)。

第五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实施开展全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处)、组织人事部、宣传部、学工部、工会、教务处、质量与绩效评估处、科研处、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招生就业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综合治理与安全保卫处、图书馆、后勤集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制定信息公开有关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二)审议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

(三)协调、指导、督促各单位按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四)检查各单位执行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提出考核意见。

第七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职能是:

(一)具体承办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二)组织编订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建设和维护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信息公开网;

(六)对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实际效果作跟踪评估,收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意见和建议并提出改进意见;

(七)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监督检查的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一)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二)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

(三)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查处违反信息公开办法的行为。

第九条学校各单位应当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部署下,积极配合信息公开办公室完成与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各单位应当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工作内容接受学校定期检查,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考核。


 第三章 信息公开主要内容

第十条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除第十条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外,应当明确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与公开范围。
第十二条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信息依其属性不同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不予公开的信息。学校各单位在制作信息时,应当明确信息的属性、公开的范围和途径。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学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校内公开:

(一)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其他应当向校内主动公开的。

学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广泛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

属于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各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十五条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学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其中符合第(一)项所列情形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学校对信息的公开采取保密审查机制。学校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公开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主要形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有:

(一)网站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主页、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信息公开网、学校各单位网站,是信息主动公开的主要途径。

(二)其他媒体

学校综合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校内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年报、会议纪要、会议简报等方式,及时公开信息。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方便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查询学校信息。

(三)重要会议

学校定期在月度工作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会议上通报学校重要改革、发展与决策信息。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

信息公开办公室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信息的用途。申请人向学校提出要求公开的信息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之规定,否则不予提供。

第十九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信息公开,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受理,由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并作出答复:

(一)属于学校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信息公开办公室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应当公开但尚未制作完成的,告知申请人公开的时间和查询方式;

(五)不属于学校公开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有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各单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未经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许可,申请人不得对他人透露其通过申请获取的信息。申请人擅自将依申请获取的信息透露给他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定期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和评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检查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学校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7525日起施行。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7524日印发